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同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一对老夫妇在遗嘱上写道:他们生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食其力,但考虑到房屋产权是祖宗留下来的,为了延续祖宗留下来的房屋,他们立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儿子继承。又如XX退休职工长期与一妇女姘居,遭到妻子、儿女的反对,这个职工不改正错误,反而欲立遗嘱,言明死后全部财产都姘妇继承,以剥夺妻子、儿女的继承权。这种既违法又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是不能承认的,他们的遗嘱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从实践中看这一方面的内容是否违反遗嘱的原则,往往在审查时不易察觉。笔者认为,可以以下三点审查:(1)详细反复审查遗嘱。(2)掌握遗嘱人的心理状态,和遗嘱人拉拉家常,问家里有哪些人?都工作了吗?在何处工作?干些什么工作?你有什么财产?你为什么只给这个人不给其他人?(3)谈话笔录应详细不要怕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