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不再是因继承、受遗赠等法律事实的发生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单一途径。
二、不动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或遗嘱)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嘱)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过户登记,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一)“协商继承”,即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不动产过户登记;
(二)公证继承,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三)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过户登记。
三、当事人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前,需要签署含有上述内容的告知书,签字即视为当事人选择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继承,并且是当事人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愿意按规定支付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