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到我处办理委托公证的当事人明显增多,都是因为不能亲到外地办理相关事务(例如:买房、卖房、补办银行卡、抵押等等),而又拖延不得,当地相关部门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务。本处还为上述群体中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了上门公证。这很可能是由于近段时间,我国新冠肺炎确证病例明显增加,全国各地加强疫情防控等级造成的。
然而,有一些当事人因不符合委托公证的受理条件,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委托公证。我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委托的受理条件:委托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住所地就是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点。另外,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告》,从202111日开始,当事人户口即使不是苏州的,但只要属于江苏,我处亦可受理。
对于江苏户口以外的当事人,有苏州的居住证,或者能够提供连续12个月在苏州缴纳社保的证明的,我处亦可受理。比较可惜的是,一些当事人在苏州居住多年,但从未缴纳社保,也未办理居住证,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本处建议在苏州居住的外省人员,及时办理居住证,这样既有利于公安部门管理外来人口,也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