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处接待了一位面露焦虑、愁眉不展的当事人,她说,她姓张,她唯一的儿子身患尿毒症,在苏州治疗,医院建议他们进行换肾手术。为了能够让儿子得到救治,他们倾尽全力。经医院配型检测,她符合要求,可以给儿子移植肾脏。现在好不容易排到手术,但是医院根据规定,要求她的丈夫、儿子、父亲、兄弟姐妹一并到公证处来办理声明书公证。因为儿子身体不好,无法长途奔波,回老家办理,所以她就想在苏州办理上述公证。
我处了解到,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若干规定》的第三条,“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人与接受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由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已结婚的捐献人还应当包括其配偶)共同签署的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和活体器官接受人同意接受捐献人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据此,我处要求张女士提供本人的结婚证、其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一起的户籍底册(或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母亲的死亡证明,所有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公证书。
第二天临近中午,张女士与其丈夫、儿子、父亲、兄弟姐妹来到我处,公证员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为他们办理了声明书公证,还减免了当事人的公证费用,并当场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对我处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表示了感谢。